探索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了解税收政策变化,探索北京地方税务局网站,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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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申报:
1、打开个人独资或合伙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
2、通过“生产经营”按钮进行切换界面,切换到生产经营模块。
3、在生产经营的界面中,先点击“核定信息”中“征收方式”中查看企业申报时间是按月还是按季,以及企业征收方式。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按月或季进行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生产经营的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4、点击“预缴纳税申报”进行生产经营的预缴申报,核定征收填写当年的累计收入;查帐征收填写当年的累计收入、成本、利润等。
5、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进行一下步操作网上申报,点网上申报。
6、点击“发送申报”将申报数据发送税局,点击“获取反馈”获取申报的结果。如查申报成功就可进行税款缴纳。税款缴纳,点击“网上缴款”。
7、缴款的方式有三种,方式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缴纳;方式二,打印缴款凭证到银行进行缴款;方式三,通过个人网厅进行缴纳。
网上报税流程具体步骤:
1、首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服务栏的“纳税服务”。
2、然后在跳转的页面,点击“网上办税”。
3、接着在跳转的地图页面中选择自己的地区,以下以福建省申报个人所得税为例。
4、然后在弹出的页面中选择“注册”账号,依照页面提示关注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
5、最后在微信注册成功后,返回网页,点击“登录”,登录到个人页面,在“我要办税”栏目下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福建省发布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试点有关事项,支持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三、专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并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好伙伴,针对无车承运人升级到网络货运,提供以下服务:
(1)业内最完善的平台,12种业务模式;
(2)业内最细致的资质申报服务;
(3)42个税务洼地,免费协助企业落户;
(4)业内最强大的推广支撑,节约成本;
(5)企业形象宣传片拍摄,原创***;
(6)专注物流16年,售后服务体系支撑。
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因此,逾期申报一个纳税年度首次发现且不超过规定申报期限10日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1、年检在线办理,需要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浏览器搜索相关内容后,进入对应网站,
2、选择好地理省份后,通过 工商联络员登录,
3、在登录成功后,就可以开始对年度报告进行填写了,
4、在弹出的提示信息框中,勾选 已阅读,并确认,
5、首先是企业的基本信息的填写,按实际情况进行即可,没有网站或网店的,要选否.
6、接着填写资产状况信息,这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年营业额在24万以下的,纳税总额,填写0,即可,
7、本以为这样填写完就可以提交了,结果原来还有党建信息必须填写,对党员数量,如果没有的话,要填写0人,
8、经过以上信息的填写,可以预览一下效果,
9、对所有填写的信息,进入一一比对,确认正确后,就可以 提交并公示了,
10、在弹出的公示提示框中,进行 确定,
11、当提示您单位的2016年度报告已经报送公示成功时,福建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检在线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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